各参与者:
为进一步提高票据到期业务处理效率,提升对票据当事人的服务水平,上海票据交易所(以下简称票交所)将为票据承兑人提供主动付款业务服务。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背景与主要功能
承兑人主动付款(以下简称主动付款)业务是票交所为票据当事人提供的一项增值服务,与现有提示付款、追索等业务形成互补。若承兑人因持票人怠于发起期后提示付款、原承兑账户支付受限等原因导致无法完成票据到期兑付,可在票据到期后通过该业务主动结清其承兑的票据。
主动付款业务以“承兑人自主发起、多账户灵活支付”为核心机制,实现付款行为与票据承兑账户的解耦,推动票据到期兑付由承兑人被动履约转变为主动履约。主动付款业务将实现票据到期处理流程的优化升级,进一步完善票据市场服务模式与信用生态。
二、业务规则与业务流程
(一)业务概述
主动付款是指电票承兑人在票据到期后,主动向持票人(或未解除质押票据的质权人)付款并结清票据的行为。
(二)业务规则
1.承兑人可在票据到期日当天(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票据业务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下同)及之后办理主动付款业务。其中,在票据到期日当天,承兑人需待票交所根据持票人授权发起提示付款申请后,方可申请主动付款。
2.主动付款业务适用于银票、财票和商票(含供应链票据,下同)。银票和财票承兑人可为本机构承兑的票据办理主动付款业务。商票承兑人可通过付款账户开户银行或财务公司(以下简称付款账户开户行),为该承兑人承兑的票据(包括该承兑人通过付款账户或非付款账户承兑的票据)办理主动付款业务。付款账户的开户企业必须为票据承兑人。
3.承兑人申请办理主动付款业务的,若相关票据存在提示付款申请待应答、扣款确认申请待应答在途业务,票交所先根据承兑人主动付款指令代为拒付以上在途业务,然后办理主动付款业务;若相关票据存在除以上两种情况外的其他在途业务,不可办理主动付款业务。
4.不支持已冻结票据、再贴现质押式回购未赎回票据、已逾票据业务办理时限票据的承兑人申请办理主动付款。
5.承兑人申请办理主动付款业务前,应自行核实相关票据是否存在追索、质押、权属纠纷等情况,存在上述情形的,承兑人应当审慎评估是否办理主动付款业务,自行承担申请办理主动付款业务的结果,且不得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如有必要,承兑人应将拟办理主动付款业务有关事项告知有关票据当事人,防范重复清偿、错误付款等风险。
6.主动付款业务的收款人为持票人(或未解除质押票据的质权人)。其中,未质押票据的收款人为持票人,未解除质押票据的收款人为质权人。
7.承兑人可根据业务需要,通过付款账户开户行向票交所查询其承兑的已到期票据持票人(或未解除质押票据的质权人)信息。付款账户开户行仅向委托办理主动付款业务的承兑人提供已到期票据持票人信息查询服务,不得向其他主体提供该服务,严禁滥用查询权限,违规查询与主动付款业务无关的信息。
8.主动付款金额等于持票人持有票据(包)金额,子票区间与持有票据(包)的子票区间一致。票据当事人请求自提示付款日起至主动付款日止的利息的,通过线下方式自行协商处理。
9.主动付款业务的结算方式应为“线上清算”,仅支持在线上清算结算业务时序内办理主动付款。
10.付款账户开户行资金账户余额不足的,不进行清算排队,直接判定为清算失败。
11.主动付款业务发起前,若票据办理过追索清偿但尚未结清的,票据信息中主动付款业务记录为“追索”,否则记录为“提示付款”。
(三)业务流程
1.承兑人通过付款账户开户行终端,选择主动付款的票据,发起主动付款申请,需提供的要素信息包括:
(1)付款人要素信息;
(2)付款人的签章标记、电子签名;
(3)票据(包)号码、子票区间、票据(包)金额、标准金额;
(4)业务申请日期、备注、业务批次号;
(5)收款人要素信息;
(6)收款人承接机构与被承接机构的参与者代码(收款人为企业等间接参与者时,要素信息中的账户开户机构发生承接的);
(7)结算方式(“线上清算”)、清算类型(“全额清算”)、结算日期、结算金额;
(8)付款人的付款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的参与者代码。
2.付款账户开户行向票交所发送申请。其中,商票承兑人的付款账户开户行应当检查承兑人结算账户余额,足额支付的,应在扣收承兑人款项后向票交所发送主动付款申请;结算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应拒绝承兑人付款申请,并及时通知承兑人该处理结果。
3.票交所根据承兑人指令,将票据结算资金从付款账户开户行的资金账户扣划至持票人开户行的资金账户,完成资金清算后对票据作结清处理。资金清算失败的,票交所处理为拒绝付款。
4.票交所通知付款账户开户行和持票人开户行结算结果,开户行收到结算结果通知后,应及时完成资金账务处理并通知票据当事人。
5.票据当事人通过开户行终端,查看票交所转发的主动付款业务处理结果。
三、业务准备
有意向开通主动付款业务的参与者服务机构(包括银行和财务公司),应根据《中国票据业务系统直连接口规范V1.4》中的“主动付款”相关部分对内部系统进行适应性改造,并按照票交所技术接入相关要求,做好接入测试、业务验收和投产上线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请参与者服务机构结合自身业务和企业客户实际需求,积极开通主动付款业务,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业务办理流程,简化客户操作环节,主动做好业务宣传和推广工作,持续提升票据到期业务处理效率,切实优化客户服务体验。
(二)开通主动付款业务的参与者服务机构,应加强本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并夯实系统支持,确保业务高效、稳定运行。
(三)商票承兑人办理主动付款业务时,参与者服务机构应取得承兑人合法有效的委托授权,并向承兑人解释说明主动付款业务规则。
(四)参与者服务机构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有效核实主动付款承兑人的身份信息和业务意愿,确保承兑人付款指令准确无误并妥善保管相关业务资料。加强票据业务可疑交易监测,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可疑交易监控。
参与者办理主动付款业务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票交所联系。
票交所热线:021-23139999
业务联系人:吕子哲 021-23139553
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9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