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票据市场的监管是一个多层次的体系,涉及多个监管机构,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票据交易所,其余监管机构如证监会在部分领域也承担少量监管职责。不同机构在监管中各有侧重,相互协作,共同维护票据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本文将详细介绍票据市场三大监管机构的职能。
一、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票据市场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制定统一的票据管理制度、票据市场监测与管理,在主导成立上海票据交易所后,将部分职能移交至上海票据交易所并对其进行指导与管理。同时由于票据兼具支付属性与信贷属性,票据市场也受支付结算司和贷款市场司管理。
人民银行下设多个部门,其中与票据市场监管有关的部门及对应的职能如下:

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于2023年5月挂牌成立,由原银保监会改组而来,统一监督管理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是商业银行等机构办理票据业务的直接监管主体。金融监管总局对票据市场的监管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金融监管总局也是众多票据制度的制定者之一,比如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银行资本新规。此外,金融监管总局也负责制定和发布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票据业务的监管规定和指导意见,以防范风险。
(2)金融监管总局对金融机构开展特定票据业务实施准入与业务资格管理,新成立的银行、财务公司开展票据承兑与贴现业务均需经金融监管总局同意。
(3)金融监管总局对金融机构的票据业务活动进行持续的监督、检查和风险监测,近年来监管重点方向包括“票据业务贸易背景审查不严”、“信贷资金被挪用于银票保证金”、“贴现资金回流”等违规行为。
金融监管总局在票据市场中的核心职能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含财务公司)的票据业务实施行为监管和机构监管。具体包括:制定规则、审批准入、日常监测、风险处置、行政处罚,并与中国人民银行协同,共同维护票据市场的规范、审慎运行,防范金融风险。
三、上海票据交易所
上海票据交易所(简称“票交所”)是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全国统一的票据交易平台,2016年12月8日开业运营,下设部门交易部、托管部、票据部、清算部、监测部、客户服务部等多个部门。
票交所作为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具备票据报价交易、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信息服务等功能,是我国票据领域的登记托管中心、业务交易中心、创新发展中心、风险防控中心、数据分析中心、信息服务中心。主要职能如下:
(1)制定与执行市场规则。票交所负责制定并发布一系列业务规则、操作指南和自律规范,以统一市场标准,规范参与者行为,这些规则涵盖了票据交易、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信息披露、参与者管理等票据业务全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
(2)实施参与者管理与准。票交所负责对市场参与者进行管理,包括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及参与者服务机构的加入、变更、退出等。通过制定准入标准和资格审查,票交所确保参与机构具备相应的资质、内控和风险能力,从源头上防范风险。
(3)履行信息披露与信用约束职责。票交所运营票据信息披露平台,并执行监管要求。对于票据信息未披露或票据逾期达到一定条件的承兑人,票交所可根据业务规则对其采取暂停相关业务功能等处置措施。
(4)开展风险监测与预警。票交所依托其掌握的票据全市场数据,建立票据市场监测指标体系和管理框架,并运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实现对票据市场全生命周期的监测分析。其目标是及时发现异常交易和风险苗头,增强风险预警和研判能力,为防范市场风险提供支持。
(5)票据市场产品创新。为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票交所先后推出票付通、贴现通、标准化票据、供应链票据等一系列创新产品。
(6)协同监管与信息报送。票交所根据管理部门的要求,履行统计监测分析、信息查询等职能,并向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报告市场运行情况和风险事件。
上海票据交易所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行政监管机构,而是作为市场基础设施和自律管理组织,通过制定规则、管理参与者、强化信息披露、监测市场风险、提供合规工具等方式,在票据市场监管中发挥着规则执行者、风险监测者、信用约束者和信息枢纽的关键作用,是对行政监管的有效补充,共同促进票据市场的规范、透明和健康发展。
综合来看,中国人民银行是票据市场的“立法者”和“宏观调控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是金融机构票据业务的“警察”和“裁判”;上海票据交易所是市场的“运营平台”、“规则细化执行者”和“自律管理者”。三者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保障票据市场的安全、高效和规范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