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0-13

前言

2022年10月9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电费结算有关要求的通知》,其中提到电网企业不得使用承兑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但事实上这个是有前提的,网上部分新闻有些断章取义了,不过《通知》对电网企业滥用非现金支付结算工具确实进行了限制。

一、《通知》原文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明确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电费结算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能综通法改〔2022〕92号

各派出机构,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电力企业: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电力监管条例》有关规定,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障电费结算公平及时,进一步规范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电费结算行为,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未事先明确约定使用非现金结算支付的,应使用现金结算支付,不得使用承兑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以及业务规则、业务形式、应用场景与票据类似的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企业自设电子债务凭证工具延期支付。

二、电网企业如确需使用承兑汇票等非现金支付工具延期支付电费的,应采取买方付息等方式承担资金成本和兑付风险,由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明确支付条件,并遵守《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国能发监管〔2020〕79号)第十八条有关规定。

三、电网企业应进一步加强信息报送工作,每半年向所在地能源监管机构报送电费结算使用承兑汇票等情况。

特此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2年9月19日

二、《通知》政策背景

《通知》的出台是为了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等有关规定。查阅上述规章,与之有关的规定如下:

(1)《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2)《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3)《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

第十八条:电费结算采取国家规定的结算方式,由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协商一致,在购售电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从用户侧收取电费中承兑汇票占比较高且经营效益较差的电网企业,向发电企业支付的承兑汇票,不得高于当期从用户侧收取承兑汇票的百分之五十,且应当在发电企业间进行合理分摊。经双方协商一致,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结算电费中使用承兑汇票的比例,应当在购售电合同中明确。电网企业不得使用承兑汇票兑付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中央财政补贴。

三、《通知》解读

从《通知》的政策背景来看,并没有要求大型企业不得使用承兑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结算等非现金支付结算方式进行结算,主要是说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使用非现金支付方式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

因此,《通知》中关于电网企业不得使用承兑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结算的前提是: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未事先明确约定使用非现金结算支付的,应使用现金结算支付。言外之意是:如果合同未明确约定使用非现金结算支付,则应使用现金结算;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使用非现金结算支付,则可以使用承兑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

虽说《通知》没有明令禁止电网企业使用承兑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但也确实对电网企业滥用非现金支付结算工具确实进行了限制,以保护中小企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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