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8-12

前言:

2022年8月11日,上海票据交易所发布《关于票据付款期限调整和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提示》的公告,公告对即将发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中的票据期限和信息披露两项事项进行提前提示,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其中有什么新的变化?

一、公告原文

关于票据付款期限调整和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提示

票据信息披露平台用户: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行为,促进票据业务健康发展,更好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作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拟修订相关办法,缩短票据最长付款期限,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应当披露承兑人信用信息。商业汇票的承兑人和贴现人最近两年不得发生票据持续逾期或未按规定披露信息。办法实施时间以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相关公告为准,具体规定请参见办法及相关细则。

请企业和财务公司用户根据商业汇票付款期限调整做好相关准备,并确认已将所有电票业务账户绑定(绑定账户路径:用户管理-电票业务账户),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设置自动披露模式(设置路径:用户管理-用户信息修改),按要求完成信息披露。

特此提示。

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11日

二、新的变化

关于缩短票据最长付款期限为6个月一事,与征求意见稿保持一致,我此前也分析过多次,这里就不赘述了。

最大的变化来自于票据信息披露,我们首先来看《征求意见稿》是如何描述的,信息披露的内容位于《征求意见稿》第五章:

《征求意见稿》规定商票和财票的承兑人需披露每张票据的承兑信息和承兑人的承兑信用信息,银票承兑人需披露承兑人的承兑信用信息,与公告的内容保持一致。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商业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承兑人应当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途径披露承兑人名称、承兑时间、承兑金额、付款期限、出票人等票据主要要素及信用信息。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应当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途径披露承兑人信用信息。

第二十七条  商业汇票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原则。

第二十八条  金融机构办理商业汇票贴现的,应当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途径核对票据披露信息,信息不存在或者记载事项与披露信息不一致的,不得为持票人办理贴现。

第二十九条  商业汇票背书转让时,被背书人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途径核对票据信息,信息不存在或者记载事项与披露信息不一致的,可采取有效措施识别票据信息真伪及信用风险,加强风险防范。

第三十条  商业汇票的承兑人为非上市公司、在债券市场无信用评级的,鼓励商业汇票流通前由信用评级机构对承兑人进行信用评级,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途径披露。

第三十一条  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要求对承兑人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测,承兑人披露信息存在虚假、遗漏、延迟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应向市场提示,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目前票据信息披露平台的现状是实现了商票和财票的信息披露,但银票并不要求披露承兑人的承兑信用信息,也就是说,后面银票的承兑人银行也需要每月披露本行的承兑信用信息。

《征求意见稿》中并无“商业汇票的承兑人和贴现人最近两年不得发生票据持续逾期或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有关表述,应该是修订过程中新增加的内容。而且这句话只说了前半句,没说发生这样行为的后果,预计是限制承兑人和贴现人的票据业务功能,尤其是开票功能,如果企业商票逾期和未进行信息披露达到一定条件其开票功能可能将被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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