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7-20
前言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企业申请银行承兑汇票时,需按照票面金额缴纳一定比例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作为出票人向银行申请承兑而备付的资金。那么,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能否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今天来看济南槐荫法院审理的一起这类案件。
一、案情回顾
A公司与B公司系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原被告,法院判决被告B公司向原告A公司支付货款50万元及利息。后因B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A公司向槐荫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依照法定程序,法院于2021年10月8日,通过网络冻结B公司在C银行开户的某账户内资金50万元。冻结后几日内,案外人C银行向槐荫法院提出异议,称该账户系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法院冻结的资金实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故请求依法解除对B公司保证金账户的冻结。
二、裁判结果
经审查,2021年4月20日,B公司与C银行分别作为承兑申请人和承兑人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和《保证金质押合同》。合同约定,承兑申请人在承兑人依据协议承兑汇票前,在承兑人处开立保证金账户,并按照汇票票面金额的50%存入保证金。同日,C银行为B公司开具了一张票面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到期日为2021年10月20日,B公司于当日向该汇票保证金账户存入50万元。该承兑汇票到期后,因B公司结算账户内资金不足,而保证金账户内50万元被司法冻结未能扣划,C银行给B公司垫付50万元,用于支付到期票据款。该垫付款项B公司并未返还。
槐荫法院认为,法院冻结B公司在C银行开设的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的时间为2021年10月8日,而C银行将汇票进行承兑的时间是2021年4月20日,法院冻结在后,C银行承兑在先。在B公司未足额交存票款的情况下,C银行垫付票款,与B公司成立债权债务关系,此时案涉50万元保证金并未丧失保证功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九条规定,法院最终作出裁定:解除对B公司在C银行开设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的冻结。
三、法官说法
票据作为一种支付结算工具,是指出票人签发的,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无条件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汇票的承兑人对合法持票人负有无条件支付票款的义务,因此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被查封并不构成银行拒付票款的理由,承兑行垫付到期票款的行为符合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九条规定,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进行扣划。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当然,法院还应注意审查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是否已丧失保证金功能,如果丧失,法院可以依法对该保证金账户内资金采取扣划措施。
四、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九条:
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
文章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