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0-27
前言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审结了全国首例持票人针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功能设置起诉票交所的侵权责任纠纷案,法院判决票交所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某咨询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基本案情
某咨询公司是尾号1475号的电子商业汇票持票人。2021年7月29日,该票据到期。同年8月10日,某咨询公司提示付款,8月16日被拒付,某咨询公司遂向某法院提起票据追索权之诉,请求各被告支付票面金额及逾期利息。该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咨询公司在票据到期后十日内未进行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时间已超过法定的提示付款期限,只能要求出票人、承兑人付款,其主张其余被告承担连带支付义务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由于出票人、承兑人缺乏清偿能力,某咨询公司未能取得全部票面金额及利息。
同时,某咨询公司还持有另一尾号1179号的同类票据,也向某法院提起票据追索权之诉。该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与前述判决结果一致,但一审判决后,某咨询公司针对该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查明持票人于票据到期前进行了期前提示付款,遂改判其余背书人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此后,针对尾号1475号票据的部分追索权被某法院判决驳回而产生的损失,某咨询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起诉票交所,诉称其于案涉票据到期前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起提示付款,但票交所运营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存在设置不当,一直保持“提示付款待签收”的显示状态,致使其不清楚在票据到期后需要再次进行提示付款,而且在承兑人对提示付款没有应答的情形下,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未代为应答,未将状态变更为拒付状态,导致某法院判决其部分追索权丧失,并造成损失。某咨询公司请求上海金融法院判令票交所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未能获偿的票据款项。
票交所辩称,票交所作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并未介入某咨询公司上述票据行为,也未阻碍某咨询公司依法行使票据权利,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某咨询公司作为大量使用电子商业汇票的商事主体,理应知晓提示付款期限并按期提示付款。
二、法院判决
上海金融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关于票交所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及主观过错。某咨询公司进行期前提示付款后,系统显示“提示付款待签收”的状态,由于汇票并未到期,显示“拒付”状态尚不具备条件。票据到期后,相关功能和权限始终开放,持票人可重新发起提示付款,但某咨询公司并未在期内发起提示付款。某咨询公司主张其并不知晓到期后还能再次发起提示付款,是其自身对系统操作步骤、规则的误读。票交所在运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时并无不当行为,主观过错也无从谈起。
其次,即便某咨询公司的损失成立,也与票交所的行为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某咨询公司未在期内发起有效提示操作系其自身原因所致。《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明确了持票人在承兑人未予应答时,可待票据到期后再次提示付款。某咨询公司本可以在票据到期后十日内再次发起提示付款,但其于2021年8月10日才再次发起提示付款致使超期。且某咨询公司未充分行使自身诉讼权利是导致损失发生的另一因素。某咨询公司针对同类票据的另一案件一审判决后上诉,二审法院查明期前提示付款事实后即支持其全部诉请,但某咨询公司未针对本案票据的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即便由此产生损失,也是因其未及时行使上诉权等行为所致。
最后,票交所于2022年1月10日发布《关于规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提示付款应答的通知》,对票据到期日在2022年3月21日后的电子商业汇票应答规则进行优化。案涉票据到期日在2022年3月21日之前,尚不在新规则的适用范围,新规则的发布是为了让票据市场更加完善,不表明此前实行的规则违法违规。某咨询公司作为金融市场的参与主体应了解规则以确保电子汇票交易顺畅进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综上,上海金融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某咨询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某咨询公司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官说法
本案是全国首例持票人针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功能设置诉票交所的侵权责任纠纷案。票交所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全国统一的票据交易平台,负责运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票交所承担公共管理的职能,为金融市场主体提供服务时,需遵守票据法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票交所自身公开发布、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同意的自律监管业务规则,此外,其职责范围、标准还应与我国加入的国际组织确定的金融基础设施相关通用规则相符合。
本案中,持票人认为票交所对其期前提示付款后的“待签收”显示状态未进行变更,亦未对承兑人的拒付状态进行“代为应答”,属未尽合理职责,具有过错,构成侵权。但现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并未规定票交所在持票人于票据到期前提示付款而承兑人未予应答时,负有“代为应答”的职责义务。持票人作为金融市场的参与主体,在了解规则和程序、知晓使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可能产生的风险方面,负有首要责任。持票人因自身误读规则而未及时在票据到期后于法定期间内提示付款,以及怠于行使诉权等原因导致损失的,票交所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判决从侵权构成要件出发,充分关注金融基础设施实际功能,提炼出金融基础设施运作是否合法合规的审判规则,以期为类案判决提供参考,并推动金融市场高质量发展。
来源:人民法院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