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21

前言

近日,上海票据交易所孔燕副总裁在金融市场研究期刊上发表署名文章——《电子债权凭证的发展机理与监管路径》,文章分析了电子债权凭证的业务模式、特点、经济本质、发展动因与风险点,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本文系该篇文章的简读,更多细节内容推荐查阅期刊原文。

一、电子债权凭证发展的基本情况

文章中对电子债权凭证的定义是:核心企业基于贸易背景在供应链金融平台上对上下游供应商签发的应付款电子债权凭证,承诺到期兑付。

(1)电子债权凭证流转平台数量与业务规模快速上升

近几年,电子债权凭证流转平台数量与业务规模呈现快速上升态势。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2年末,可查询到的平台共216家,新设平台由2017年的8家上升至2022年的64家;同时,电子债权凭证业务规模也在快速增长,据统计,目前市场上“信单”类产品存量规模已超过万亿元,超过同期商票市场存量的50%以上。

(2)发起机构类型多样,且出现下沉趋势

目前,市场上存在三类电子债权凭证流转平台,一是以宝武集团旗下欧冶金服“通宝”为代表的核心企业自建平台类;二是以中企云链“云信”、TCL简单汇“金单”为代表的第三方服务平台类;三是以工商银行“工银e信”、平安银行“平安好链”为代表的金融机构自建平台类。

早期电子债权凭证平台的发起机构多为实力雄厚的央企、民企、全国性股份制银行,而随着平台家数的增多,地方国企、城市商业银行等也纷纷加入平台发起机构的行列,尤其是地方国企。

二、电子债权凭证的业务模式

电子债权凭证业务模式与票据类似,主要包括以下流程:

(1)基于真实贸易背景签发电子债权凭证;

(2)持有电子债权凭证的供应商可将凭证拆分并转让给平台上的其他供应商;

(3)持有电子债权凭证的供应商可以持有到期并于到期日向付款人请求兑付;

(4)持有电子债权凭证的供应商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以凭证为质押的贷款或向保理公司申请保理融资。

三、电子债权凭证的特点

电子债权凭证的票面要素与票据基本相同,记载了签发人、持票人、付款金额、付款日等信息。电子债权凭证具有如下特点:

(1)具有确权和索债凭证的功能。核心企业为向其提供货物或服务的供应商开出电子债权凭证,确认对相关供应商的应付账款金额,并承诺将于未来特定日期偿还该笔款项。

(2)可拆分并多级流转。持有电子债权凭证的供应商可以根据应付金额对持有的凭证灵活拆分,并转让给平台上与其有应收款关系的其他供应商,流转次数没有限制。

(3)一定的强制性。尽管在各平台的官方介绍中均未强制要求供应商接受电子债权凭证,但在实践中,平台发起机构往往利用核心企业的市场地位对供应商接受电子债权凭证施加压力。

(4)封闭性。平台上签发的电子债权凭证只能在平台上转让,并只能通过平台合作机构进行融资。

(5)受让人须放弃对转让人的直接债权。一旦电子债权凭证上载明的付款人到期违约,凭证得不到兑付,持有人也不能向其前手转让人请求付款。

四、电子债权凭证的经济本质

平台通过协议约定取消了债务人的抗辩权力,使电子债权凭证到期兑付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赋予电子债权凭证无因性特征;通过协议约定债权人通过平台系统向债务人发送通知即视为履行通知义务。

在上述协议安排下,电子债权凭证成为在指定日期支付确定金额的无条件付款承诺,其经济本质即为票据。

从各国票据法实践来看,票据通常被描述为无条件支付命令或承诺。票据通常具有两个重要的法律特点:

(1)一是被赋予无因性,付款人的到期付款责任与基础原因关系相分离,付款人到期时不能以基础原因关系对付款进行抗辩;

(2)二是票据仅凭背书转让即可获得票据的全部权利,而无须通知付款人。

正是这些特点使票据具有“流通性”,也使其从传统的财产权利中分离出来,而除票据之外的任何财产权利都须遵循民法典下普通财产权利转让的规定。

五、电子债权凭证快速发展原因

(一)中小企业的票据融资需求不能得到很好满足

实践中,脱胎于经济转轨时期的票据市场制度体系已经不能适应票据市场融资功能日益发展的需要,票据制度创新不足导致票据融资功能发挥不畅,导致市场主体产生寻找票据替代品的动力。例如:

(1)企业不能在线开户与票据市场高度电子化的现状不相匹配,票据贴现不能实现全线上办理、交易便利度低;

(2)银行不能异地贴现与贸易活动通常跨省、跨地区进行的现状不相匹配,企业合理贴现需求无法得到满足,降低了企业对票据的接受度;

(3)企业贴现必须逐笔提交贸易合同和发票将基于预付款的合理融资需求拒之门外,使其不得不寻求民间票据中介的帮助;

(4)票据贴现在纳入贷款统计的同时却从小微贷款和普惠贷款考核中予以剔除,极大影响了基层银行票据贴现的积极性;

(5)票据融资只能通过单一的银行贴现渠道进行,而银行贴现不仅受制于银行自身的信贷总量,而且还受异地贴现、授信额度等因素制约,这就使得贴现难问题持续存在。

(二)核心企业对发展电子债权凭证存在较强内在动力

(1)灵活性更强。相比票据而言,电子债权凭证不仅能满足企业延期付款的要求,而且在付款期限上更加灵活,也不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2)可以通过自金融增加财务收益。核心企业一方面签发电子债权凭证,通过应付账款占用中小微企业资金,一方面又成立专门金融公司或自办应收账款流转平台对持有其应收账款的企业提供保理或其他融资服务收取费用,形成对被拖欠企业的二次盘剥。

(3)增强供应商黏性。通过签发电子债权凭证,并为这些凭证提供融资服务,不仅解决了其上下游供应商融资问题,而且也强化了与供应链上下游供应商的关系。

(4)有助于提升社会影响力。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背景下,核心企业自身签发电子债权凭证并提供融资被认为“将自身信用让渡给供应链上的中小供应商的普惠金融创新”,彰显其社会责任。

(三)银行对发展电子债权凭证的内在动力

银行机构对于发展电子债权凭证积极性也很高。银行通过自建供应链平台,不仅可以更好地服务核心企业,稳定黄金客户,而且还可以通过核心企业引流供应链上潜在客户,增加客源。同时,与银行参与票据业务常常被质疑规避信贷规模不同,银行自建平台或者为电子债权凭证提供融资,都被宣传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推动供应链金融创新和普惠金融创新的举措,对电子债权凭证的融资均纳入普惠和小微贷款相关考核指标,享有相关政策优惠。

(四)差异化的监管要求使电子债权凭证客观上具有比较优势

(1)期限。票据的期限被严格限定在6个月,而电子债权凭证对期限没有要求,有的平台签发的凭证已经达到两年。

(2)信息披露。票据市场有信息披露要求,承兑人须按日公示承兑信息并定期披露信用信息,持票人可以通过信息披露平台和信用支付信息查询票据到期还款情况,对付款人具有较强的财务约束;而电子债权凭证市场并无任何信息披露要求,财务约束较弱。

(3)融资便利性。票据融资只能通过单一的银行贴现进行,而电子债权凭证融资方式多样,不仅可以通过平台的保理公司进行融资,而且可以通过银行质押贷款,还可以打包进行证券化通过债券市场融资。

(4)是否纳入普惠和小微贷款考核。票据贴现不纳入普惠和小微贷款考核,而电子债权凭证融资可以纳入普惠和小微贷款考核。基于普惠指标的考量,在面临票据贴现和电子债权凭证融资业务选择时,商业银行自然会倾向后者。

(5)监管要求。由于电子债权凭证未纳入监管,监管部门对银行为电子债权凭证融资并无任何贸易背景审查要求,但票据贴现环节的贸易背景审查是历年银行被监管处罚的重灾区,合规风险较大,这对银行形成负向激励,更倾向于为电子债权凭证融资。

(五)政策的不明朗为电子债权凭证提供发展空间

在非功能监管导致的监管空白和供应链金融创新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各地均出台了推动供应链金融发展的相关措施,有的政府部门文件中明确对电子应付款债权产品予以支持,在此背景下,电子债权凭证平台发展开始活跃。

(六)金融科技公司的推广营销成为电子债权凭证市场发展的催化剂

在电子债权凭证市场快速发展的背后,从事相关凭证系统开发的金融科技公司应该说功不可没。随着该业务的快速发展,金融科技公司开始将电子债权凭证平台业务模式作为重点推广和营销内容,由于电子债权凭证系统标准化程度高,易复制,开发成本较低,相关平台进入电子债权凭证市场的门槛降低。

综上,电子债权凭证是在票据被“严格”监管、中小企业票据融资需求无法得到完全满足的背景下,核心企业利用自身垄断地位签发并为其提供融资的伪供应链金融创新,是典型的影子票据,属于监管套利。电子债权凭证完全游离于监管之外,其因不受监管而在期限、融资、交易便利度等方面拥有的比较优势是其赖以生存发展的土壤。平台系统开发的低门槛、监管政策的不明朗以及金融科技公司的商业化营销推广都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电子债权凭证市场的快速扩张。

六、电子债权凭证的风险

电子债权凭证是核心企业基于应付账款向供应商签发的债权凭证,其对应付账款的确权功能有积极意义。但电子债权凭证有票据之实却不受《票据法》管辖,更不受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成为名副其实的“影子票据”,完全游离于监管之外,蕴藏着巨大风险隐患。风险主要表现在:

(一)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潜藏风险

从法律关系上看,电子债权凭证并不是无条件支付凭证,与票据不同,其转让仅仅依凭平台参与方之间的协议安排,并不具备类似于票据的相对独立于基础交易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其到期存在付款人因贸易纠纷进行抗辩的可能性。

(二)电子债权凭证的实质是核心企业对市场垄断地位的滥用,加剧了中小企业的弱势地位

电子债权凭证表面上通过核心企业信用赋能提升了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的信用水平,促进了链上中小微企业融资可得性,但应该看到,核心企业给上下游企业信用赋能不是免费的,需要从上下游企业获得额外的利益补偿,才能确保这种服务模式的可持续性。

(三)电子债权凭证强化并高度依赖核心企业信用,与供应链金融发展的方向不符

电子债权凭证的实质是核心企业让渡信用并变现,其依赖的仍然是传统金融模式下银行对核心企业的授信,实质仍然是传统金融下的银行风险管理模式,这不是未来供应链金融创新的方向。供应链金融应该通过链上企业间真实的交易活动、频繁畅通的信息流动来衡量评估企业的实际状况,解决中小企业信用水平低、抵押品不足所导致的融资痛点。

(四)电子债权凭证是一种核心企业中心化的信用体系,一旦发生信用风险,可能产生连锁反应

电子债权凭证融资模式高度依赖核心企业信用,一旦供应链中某个核心企业出现问题,就会发生涟漪效应,整个供应链上下游企业都将遭受损失,放大了信用风险;如果不同供应链中核心企业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等信用关联关系,那么金融风险就很可能跨链传染,其波及和影响的范围更广。另外,核心企业中心化的信用体系极易形成 “大而不能倒”,存在道德风险,可能加剧金融风险处置的复杂度。

(五)影响货币政策的有效性

作为供应链闭环内使用的支付结算工具,电子债权凭证可以媒介供应链上商品交易活动,且平台往往通过协议约定,供应商一旦接受电子债权凭证,其与前手之间贸易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得以清偿,具有极强的支付功能。这种“造币”作用使电子债权凭证在一定范围内对法定货币形成替代效应,但并不计入货币供应量统计,可能影响货币政策的有效性。

(六)多级流转的电子债权凭证具有金融工具的特征,但不受任何监管,不利于金融稳定

电子债权凭证的经济本质即为票据,但不受《票据法》的任何约束,也不受任何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而监管空白造成的监管套利正是电子债权凭证具有比较优势从而得以不断扩张的重要原因。电子债权凭证已经成为游离于票据监管之外的平行市场,势必产生非正规金融对正规金融的挤出效应,劣币驱逐良币,影响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不利于金融稳定。

(七)电子债权凭证平台已经具备金融基础设施的功能,却游离于监管之外,自定规则,潜藏风险隐患。

作为电子记录债权的交易和登记机构,其簿记的客观、准确对于维护债权人利益至关重要,通常由获得监管部门认可的权威的第三方机构承担。而目前的电子债权凭证平台具有交易、登记托管、清算结算等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功能,却没有任何准入,存在较大的道德风险,很容易演变为核心企业非法融资的平台;具有金融基础设施功能的电子债权凭证平台对于经济金融体系具有极大的外部性,平台无序发展潜藏重大风险隐患。

七、对电子债权凭证监管路径的思考

(一)保留电子债权凭证的确权功能

客观上,电子债权凭证可以帮助供应商向债务人实现应付账款确权,有利于债权人相关权益维护;同时,实现应收账款确权也是后续应收账款进行保理融资或质押融资的基础。建议允许企业通过供应链平台等对其贸易应收(付)账款通过电子债权凭证实现确权。

(二)禁止电子债权凭证多级流转

在有组织交易场所进行多级流转的电子债权凭证具有典型的金融工具特征,应根据功能监管的要求按其本质属性纳入监管框架,以实现“所有金融活动必须依法全面纳入监管”。建议据此对电子债权凭证进行规范,禁止其多级流转。可考虑引导企业签发以应收账款为基础关系的票据,督促相关平台按照供应链票据业务的相关管理要求进行改造,将游离于监管之外的电子债权凭证纳入监管轨道。

(三)改进立法技术,提升《票据法》的适应性,将电子债权凭证纳入票据法规范

我国《票据法》中对票据定义采用了种类列举法,只有冠以汇票、本票和支票之名才能谓之票据,这就把具有票据实质但不冠以汇票、支票、本票之名的电子债权凭证排除在外。建议以《票据法》修改为契机,在明确票据种类的基础上,界定其概念特征,具体地,可考虑将票据定义为“出票人以书面形式签发的,并于确定日期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付款委托或承诺”,如此则可通过立法技术的改进提升《票据法》的适应性,从而将电子债权凭证等类票据囊括在内,以更好实现功能监管的要求。

(四)加强监管协调,形成合力,促进金融稳定

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沟通,增进监管协调,对电子债权凭证等新兴金融业态进行评估并促进监管共识,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防止“灰犀牛”变成“黑天鹅”;加强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中央垂直监管与地方属地监管之间的沟通合作,保持监管的一致性,发挥监管合力,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参考文献:孔燕. 电子债权凭证的发展机理与监管路径 [J] . 金融市场研究(2023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