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6-08

前言

近期,上海票据交易所发布了一篇研究文章《关于民间贴现行为无效的案例分析》,从合规角度论证了民间贴现行为的无效性,企业间票据转让应具有真实贸易背景,本文予以摘录。

实际上,关于这个问题的争论持续很多年了,该不该对民间贴现进行进行监管,如何监管是个难题。民间贴现出现的原因在于票据市场贴现市场的信息不透明,不同地方、不同银行的票据贴现利率存在较大差异,而企业难以掌握这些信息,推动票据贴现市场信息透明度的提升也许是更为有效的方法。

关于民间贴现行为无效的案例分析

摘要:《九民纪要》认定民间贴现行为无效以来,法院裁判趋于统一,这对引导票据当事人规范用票,防范票据业务风险、维护票据管理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开展票据贴现应当经过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无贴现资质的,企业间票据转让必须基于真实的贸易背景。民间贴现风险大,企业应当依法用票,防止资金损失。

一、案例简介

2018年10月,A公司从B公司买入一张银票,票面金额100万元,支付对价93.7万元。A公司本已将票据转出,后因承兑人出现债务危机,经连续回头背书,A公司重新持有该票,票据到期未获付款。

2019年6月,A公司向承兑人所在地法院提起票据追索权之诉,要求承兑人等被告共同支付票面金额100万元及利息。该法院判决认为,A公司不能证明其基于何种真实交易关系取得票据,不能证明其为合法持票人,不能享有票据权利,其可以通过基础法律关系另行主张权利,遂驳回A公司诉讼请求。[(2019)琼96民初794号民事判决书]

2021年1月,A公司向B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其与B公司的民间贴现行为无效,并要求B公司返还票据贴现款93.7万元及利息。法院认为,A公司与B公司单纯买卖票据的行为系民间贴现,依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精神,判决该行为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但由于A公司明知与B公司进行的系民间贴现行为,其对无效后果应承担一定过错责任,未支持其利息诉请。[(2021)冀0925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书]

二、案例分析 

企业间背书转让票据主要基于以下两种原因:一是出于支付需求,此情形下背书企业与被背书企业之间存在真实的基础交易关系;二是出于融资需求,背书企业直接将票据卖给被背书企业以获取资金,此种情形下两者之间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关系,司法审判实践称之为民间贴现。2019年《九民纪要》规定,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无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行为无效,对无基础交易关系的企业间单纯票据转让予以了否定。

(一)企业间票据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我国《票据法》第十条明确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出于对真实的交易关系的不同理解,有观点认为,买卖票据本身也属于真实的交易关系。从文义解释角度,如果买卖票据本身属于真实交易关系,该条规定显然多余。因此,不能将企业间单纯买卖票据归为具有真实交易关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36 号)明确,商业汇票是交易性票据,必须具有真实贸易背景,要求企业签发、承兑商业汇票和商业银行承兑、贴现商业汇票,都必须依法、合规,严禁签发、承兑、贴现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从“商业汇票是交易性票据”这一判断来看,签发、承兑、贴现都要满足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要求,企业之间的票据转让也应遵循同样的逻辑,即必须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总结来说,企业间单纯买卖票据既违反了《票据法》第十条规定,也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对票据真实贸易背景的管理要求。

(二)票据贴现的主体必须是经批准的金融机构

《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2号〕)第九条规定,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216号)第二十条规定,“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机构,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2021年1月26日公布)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擅自从事发放贷款、支付结算、票据贴现等金融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按照监督管理职责分工进行处置。

根据上述规定,票据贴现是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开展该业务须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而民间贴现的主体显然不具备该资质要求。受到严格监管的金融机构开展票据贴现,不但要履行相应的信贷审查批准程序,而且还要审核贴现申请人与其前手之间的贸易背景。民间贴现游离于监管之外,欠缺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三)《九民纪要》已认定民间贴现行为无效

为统一裁判思路,增强民商事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以及可预期性,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九民纪要》,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票据纠纷案件时,注意区分票据的种类和功能,正确理解票据行为无因性的立法目的,在维护票据流通性功能的同时,依法认定票据行为的效力。其第101条规定: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当事人不能返还票据的,原合法持票人可以拒绝返还贴现款。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当事人以“贴现”为业的,因该行为涉嫌犯罪,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根据《九民纪要》,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普通企业,在无贸易背景情况下买入票据,即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若以此为业,还违反了国家金融业务特许经营的强制性规定,涉嫌犯罪。一言蔽之,单纯买卖票据,买入主体必须有贴现资质;无贴现资质的,企业间票据转让必须基于真实的贸易背景。

三、案例启示

近年来,票据市场发生的多起风险事件起因于缺乏贸易背景的过度承兑与民间贴现。以某财务公司为例,其为了达到融资目的,在明知无力兑付的情况下,仍通过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进行融资,并违规与票据中介合作,将这些票据转卖至众多企业,造成了巨额损失。《九民纪要》出台的背景正是为了防范和化解此类票据融资风险,维护用票安全。

《九民纪要》公布以来,法院对民间贴现的效力认识逐渐统一,仅以“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为关键词检索裁判理由和依据,即可找到84份认定此行为无效的裁判文书。不难看出,民间贴现法律风险大,对于普通企业而言,无特许经营资质切勿开展民间贴现。否则,不但会像A公司一样,付出很多金钱、打了多年官司,却竹篮打水一场空,甚至还有可能面临“贴现”款项无法追回的风险,从而造成资金损失。无贴现资质的企业间票据转让必须基于真实的贸易背景,需要贴现的,应当走“正门”,通过正规金融机构办理票据贴现业务,依法行使票据权利,维护自身利益。

《关于民间贴现行为无效的案例分析》文章来源:上海票据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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