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3-28

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7】46号)

各银监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引导银行业回归本源,专注主业,规范经营行为,有效防控风险,不断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银监会决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开展“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以下简称“三套利”)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本次专项治理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银监会2017年度工作计划的具体部署,是针对当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投资业务、理财业务等跨市场、跨行业交叉性金融业务中存在的杠杆高、嵌套多、链条长、套利多等问题开展的专项治理。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各级监管部门机构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整治部分机构存在的“干活不弯腰”、“坐地收钱”、“只收费不服务”等官商作风;缩短企业融资链条,降低企业债务杠杆,切实查纠偏离服务实体经济的业务和行为;使资金真正投向实体经济,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二、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有序推进

(一)总体安排。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各级机构自查;银监会各机构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推动所监管机构的自查、“上对下”抽查,并进行督导;银监会现场检查局负责组织推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检查工作;各银监局负责组织推动辖内机构的自查工作,并组织实施对辖内机构的监管检查。机构自查和监管检查的业务范围均为2016年末有余额的各类业务,必要时可以上溯或下延。

(二)机构自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开展全系统自查及“上对下”抽查,全面覆盖体制、机制、系统、流程、人员及业务,结合自身特点细化自查方案,自主确定自查和“上查下”的机构数量及业务比例。自查和“上查下”要有组织、有安排、有实施、有记录,自查发现案件线索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机构应查未查、应发现未发现、应处未处和处理不到位的问题,监管机构一经发现,将从严从重处理。

(三)监管检查。银监会各机构监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管掌握情况,结合以往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风险隐患开展督导工作。各银监局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可根据辖内风险状况自行确定检查机构的数量和业务比例,结合被查机构经营特点细化检查方案。监管检查原则上采取“双随机”方式进行,应实现辖内机构类别全覆盖,并注重对法人机构的检查。同时,各银监局在今年实施的所有检查项目中,都应全面落实“三套利”专项治理工作的检查要点。

三、落实报告要求,确保治理实效

(一)机构自查要求报告

1.报告路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汇总分支机构自查情况基础上,于2017年6月12日前将自查报告(文字及附表)报送监管部门。其中,银监会直接监管的法人机构将自查报告报送至银监会对应的机构监管部门,并抄送现场检查局;地方法人机构将自查报告报送至属地银监局(分局),并抄送银监会对应机构监管部门和现场检查局;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级分支机构应将本级自查情况报送至属地银监局(分局)。对自查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应及时专题报送。

2017年11月30日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面完成自查、“上查下”以及监管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和问责工作,并形成报告(文字及附表)报送监管部门,报告路径同上。

2.报告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自查报告将作为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重要参考依据,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自查报告的

内容应包括:一是自查工作组织实施情况;二是内部规章与合规机制基本情况及总体评价;三是自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四是问题存在的原因;五是整改和问责工作的具体情况,包括整改和问责进度安排、已(拟)采取的整改和问责措施、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对未整改和问责问题的说明等,并附整改问责台账;六是对监管工作的建议;七是下一步工作措施等。

(二)监管检查要求报告

1.报告路径。各银监局的监管检食应形成“1+N”份检查报告,即l份汇总辖内检查工作情况的总报告,N份按行别或机构类别汇总的分报告。其中,银监会直接监管机构的分支机构,以及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按行别(公司)分别汇总,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按农村银行、农信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类别分别汇总,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机构类别分别汇总。

各银监局于2017年6月12日前报送检查报告、附表及典型案例;6月底前报送现场检查意见书;7月底前报送“三套利”专项治理最终处理处罚结果(文字及附表)。上述材料报送银监会现场检查局的同时,抄送对应机构监管部门。

2017年6月30日前,银监会各机构监管部门汇总、上报所监管条线机构自查、监管督导及监管检查情况;现场检查局汇总、上报银监会“三套利”行为专项治理检查情况。

2.报告内容。各银监局的检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监管检查的组织实施情况;二是机构内部规章及合规管理机制建设和执行的总体情况;三是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风险隐患;四是问题原因分析;五是采取的审慎监管措施,以及已(拟)处理处罚措施;六是相关政策建议等。

各银监局在监管检查中要注意收集整理2-3个典型案例,对分支机构因总行制度缺陷和管理漏洞而发生的问题,应在检查报告中予以体现。同时,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风险问题,应及时专题报送银监会。

(三)监管措施

银监会各机构监管部门和各银监局应结合机构自查、监管督导、监管检查和日常监管掌握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监管意见,一行一策,督促机构严格整改问责。并视情况采取责令暂停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责令调整董事及高管等审慎监管措施。

四、严肃整改问责,依法廉洁工作监管

对“三套利”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落实风险管控的主体责任,切实整改,严肃问责。对一时难以整改和问责到位的问题,要建立台账,明确时限,责任到人。

各级监管机构要强化监管处罚,真正落实“三铁三见”要求。

一是对自查工作不落实、屡查屡犯不收手、整改问责不到位、监管检查不配合的机构,要依法从严采取监管措施。二是切实做到应处必处,应罚尽罚,特别是对于违规开展关联交易、花样翻新的套利行为和利益输送等问题,要从严从重处罚。对检查发现的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三是依法建立处罚机制。既要没收非法所得,也要处以罚款;要对违规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实施“双罚”;要将处罚结果与市场准入、履职评价、监管评级等挂钩;要进行通报和曝光,强化震慑效应。

各级监管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整治“四风”要求,依法廉洁开展治理工作,严格执行银监会现场检查纪律,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违反各项纪律的行为要坚决纠正并严肃查处。

为统筹推进加强对“三套利”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统筹推进,请各银监局确定一名局级领导牵头负责,并确定一名处级干部担任联络人,于3月底前将相关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发送报送银监会现场检查局。

附件1 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要点.docx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2017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