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29
关于开展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创新试点的通知
中市协发〔2024〕161 号
各市场成员:
为支持中小微企业盘活票据资产,增强供应链票据融资便利性,推动资产证券化市场创新发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与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票交所”)联合开展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试点。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本通知所称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是指由未贴现供应链票据或相关财产权利作为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主要偿付支持,发起机构通过特定目的载体发行资产支持票据(ABN)、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BCP)等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本通知所称供应链票据,是指出票人通过符合条件的供应链平台,基于供应链场景和真实交易关系,在票交所供应链票据平台签发的电子商业汇票。
(二)市场参与机构参与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业务应遵循服务实体、支持普惠、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原则,严禁通过虚构贸易背景多头融资、过度扩张信用。
(三)交易商协会按照相关规则指引要求开展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业务注册发行等相关工作,对市场参与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业务情况进行自律管理。
(四)票交所作为票据市场基础设施,为供应链票据信息披露、登记托管和清算结算提供服务。
(五)市场参与机构开展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业务应遵从本通知要求及交易商协会关于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相关自律规则。
二、丰富产品机制设计,满足市场多元化融资需求
(六)发起机构可以供应链票据作为基础资产直接向特定目的载体转移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发起机构也可以供应链票据结算的应收账款或供应链票据收益权等财产权利作为基础资产向特定目的载体转移,并将供应链票据作为底层资产质押给特定目的载体,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七)持票人可直接作为发起机构,也可委托供应链平台等主体作为发起机构代理人,代理发起机构签署相关协议并向特定目的载体转移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也可由相关主体作为发起机构,通过设置合理交易结构先行归集供应链票据,并向特定目的载体转移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八)作为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的供应链票据应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供应链票据的形成与取得、真实有效性、权属及权利负担、转让行为等应符合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则》关于基础资产的相关要求。供应链票据转移、循环购买、提前赎回、到期处理等相关业务操作应按照票交所《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操作指引》及其他相关要求执行。
(九)作为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的供应链票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应为未贴现供应链票据;
2.依法合规取得,权属明确、权利完整,无附带质押等权利负担,但能够通过相关合理安排解除权利负担的除外;
3.可依法转让,无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或被有关机关查封、冻结等限制票据权利的情形;
4.承兑人已依法进行承兑,承兑合法有效;承兑人已在票交所票据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承兑信息,并且披露的承兑信息与票面信息一致;承兑人不存在持续逾期或延迟披露情况;
5.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要求,特别是关于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的政策要求和隐债管理要求,不涉及隐性债务、不会新增地方政府债务、不涉及虚假化解或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6.法律法规和相关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供应链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可根据实际需求设置发行期限,可根据发行期限与基础资产期限情况,采用循环购买结构、滚动发行结构。
三、细化参与机构职责,引导机构履职尽责
(十一)持票人持有的供应链票据应真实、合法、有效。持票人作为发起机构的,应将供应链票据或相关财产权利完整转让至特定目的载体。
(十二)承兑人应具备良好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具备到期付款的能力,不得自行或协助他人虚构贸易背景重复融资。
(十三)供应链平台应发挥其场景、科技和信息优势,履行以下职责:
1.对供应链票据业务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进行核查;
2.对参与供应链票据业务的企业身份、业务意愿、交易关系等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3.向特定目的载体或其管理机构及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提供供应链票据信息以及发票、合同等交易背景信息以及供应链企业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4.配合并支持特定目的载体或其管理机构和相关中介机构履行职责;
5.为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技术支持和相关配套服务;
6.本通知及相关自律规则规定以及服务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十四)资产服务机构承担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管理、服务等职责,并做好承兑人、发起机构等主体的联络、督促、辅导工作,配合存续期管理机构开展存续期管理相关工作。接入票交所的供应链平台可担任资产服务机构。
(十五)特定目的载体管理机构及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依据本通知及相关自律规则规定开展尽职调查,重点对承兑人、票据保证人(如有)、增信机构(如有)等对资产支持证券偿付有重要影响的主体,以及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合法合规性、转让行为的合法有效性等开展尽职调查。
(十六)特定目的载体管理机构及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可依据供应链平台提供的核查结论或供应链票据信息、交易背景信息及供应链企业信息开展尽职调查,供应链平台应积极配合。
特定目的载体管理机构及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依赖供应链平台或资产服务机构基础工作或专业意见的事项,可以合理信赖,履行普通注意义务。如发现存在重大异常、前后重大矛盾,或与其获取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履行审慎核查和必要的调查、复核工作,排除职业怀疑并形成合理信赖。
基础资产的尽职调查可以采用逐笔尽职调查或者抽样尽职调查两种方法。入池资产符合笔数众多、资产同质性高、单笔资产占比较小等特征的,可以采用抽样尽职调查方法。对于入池资产笔数少于 50 笔的资产池,原则上应当采用逐笔尽职调查方法;对于入池资产笔数不少于 50 笔的资产池,可以采用抽样尽职调查方法,抽样笔数不少于 50 笔。
四、优化信息披露机制,提升规范化水平
(十七)发起机构、发起机构代理人(如有)、特定目的载体或其管理机构、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等应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等自律规则以及《供应链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表格》等相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供应链票据作为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应根据票交所相关规定进行票据信息披露。
(十八)发起机构是持票人的,仅需披露各持票人企业名称。发起机构不是持票人的,发起机构应披露基本情况、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情况及与基础资产相关的业务板块经营情况(如有)、主要财务数据及指标等,各持票人应披露企业名称。
(十九)基础资产池对应的某一承兑人承兑金额占比超过特定比例的,应披露该承兑人经营、财务等相关信用情况。票据保证人(如有)参照适用本条要求。
(二十)基础资产与底层资产(如有)均应披露形成与取得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有效性、权属及权利负担情况、可转让性等。
(二十一)鼓励供应链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注册发行阶段和存续期间开展逐笔披露,对每笔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的核心要素向投资者进行披露。
五、强化服务支持举措,提升自律管理质效
(二十二)支持符合条件的核心企业、供应链平台等畅通和稳定上下游产业链条,在科技创新、绿色金融、乡村振兴等领域开展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业务创新,持续加强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
(二十三)对于供应链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注册发行全流程开通“绿色通道”,实行“申报即受理”,并设置预沟通前置办理机制。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供应链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无需备案。注册后发行前,如涉及基础资产、交易结构、相关协议条款、发行条款等内容发生变更的,需办理“发行条款变更”流程。对于承兑人具有较好信用资质、基础资产具有较高同质性与分散性等项目,后续交易商协会将进一步简化注册发行流程,提高项目办理效率。
(二十四)鼓励主承销商优化内部考核机制,加大供应链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承销力度,将主承销商业务开展情况纳入日常评价体系,交易商协会将定期开展典型案例通报和宣传工作。
(二十五)鼓励符合相关条件的供应链平台与交易商协会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逐笔披露系统直连互通,开展基础资产逐笔披露。
(二十六)鼓励银行、理财、券商、基金、保险等各类投资人积极配置供应链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更好服务中小微企业,营造良好投融资环境。
(二十七)各参与机构应防范供应链金融业务操作风险,加强核心企业信用风险防控,严格交易背景真实性审核,警惕虚假交易行为,坚决防范供应链金融业务风险。
特此通知。
附件 1.供应链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表格
2.供应链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资产逐笔披露要求
3.基础资产信息要素表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24 年11 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