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2-23
前言:
2020年12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20年第19号公告,对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有关事宜进行正式公告。其实早在今年1月,上海票据交易所就上线了商业汇票信息披露平台,目前已运行快一年了,两者结合起来看会对商票信息披露有更深入的了解。
一、公告起草背景
近年来,伴随企业应收账款快速增加,央行提出要推动应收账款票据化。由于银行过度为企业提供银票承兑服务会加剧商业风险向银行业集中,因此,应收账款票据化的核心在于推动应收账款商票化。实践中,商票因信用问题导致其流动性和融资便利性较低,一些企业对商票产生负面评价,当前亟待建立信用约束机制,解决商票流动性和融资问题。
基于此,央行希望通过规范承兑人商票信息披露,建立承兑人信用约束机制,以改善市场信用环境,促进商票更好发挥其功能作用。
今年,央行共发布了两份关于票据的公告,一个是《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一个就是本公告,可见央行对商票信息披露的重视。
二、正式稿与征求意见稿差异
早在今年6月5日,央行就发布《关于规范商业汇票信息披露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通过比对征求意见稿与正式稿,两者之间没有太大的差异,修改的地方主要有以下几点:
(1)正式稿将“商业汇票”范围缩小为“商业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信息披露可参照执行,言外之意,银行承兑汇票信息披露的必要性不大。
(2)正式稿将第二条中的“承兑人应当于每月前七个工作日内披露承兑信用信息”更改为“承兑人应当于每月前10日内披露承兑信用信息”。
(3)正式稿将第六条中的“金融机构应当优先为该企业办理票据业务”进一步细化为“金融机构可以优先为承兑人办理银行承兑业务,优先为承兑人承兑的票据办理贴现业务。” 金融机构审慎办理的票据业务亦然。
(4)正式稿明确了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央行应该也是考虑到商票信息披露的复杂性,预留了7个多月的时间进行过渡。
三、关键问题
1、承兑人商票信息披露是强制披露,还是自愿披露?
Q:公告中写的是“应当”,说明不太可能是强制的。票交所建立的商业汇票信息披露平台,目前就是企业自愿注册并自愿披露。如果是自愿披露,如何提高承兑人进行信息披露的意愿?
2、票据承兑信息按日披露,承兑信用信息按月披露。大部分企业恐怕难以做到按时披露信息,流程是否能够简化,如承兑人授权票交所自动披露是否可行?
Q:从票交所商业汇票信息披露平台的实际运行情况来看,目前企业用户信息披露的比例非常低,尤其是按日披露的票据承兑信息。目前商业汇票信息披露系统二期正在开发中,其中增加了关联主体间授权披露、自动披露等功能,希望后续这方面能有所改善。
3、披露的信息包括票据承兑信息和承兑信用信息,这两块信息披露能解决商票市场的风险问题吗?
Q:可以一定程度解决伪假商票的问题,让承兑人更爱惜自己的信用不会轻易逾期、拒付,但解决商票本身风险问题我认为依然不太乐观。商票市场更核心的是承兑人信用问题,在承兑人信用恶化到一定程度他可能才会产生逾期、拒付,但持票人从目前披露的这些信息并不能提前判断,一旦出现逾期可能就是连环的逾期。
4、如何建立商票信息披露激励机制?
Q:公告中设计的激励机制是:对于信息披露及时、准确、无逾期记录的承兑人,鼓励金融机构优先为其办理票据业务;对于信息披露延迟、虚假、持续逾期的承兑人,金融机构应当审慎为其办理票据业务。如问题3所言,我认为仅仅看承兑人信息披露是否及时准确、有无逾期记录不足以判断承兑人信用风险,金融机构真的会以此为依据优先或审慎为其办理票据业务?金融机构必然需要其他额外信息来进行判断。
5、能否与债券市场、股票市场等市场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Q:公告中只提及“承兑人在债券市场发生违约的,可以通过票据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债券违约情况。”目前来看,商票承兑人披露的信息比较单薄,可以考虑通过与债券市场、股票市场等市场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来丰富商票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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